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程序

  1 、凡常住户籍人口在街道内的城市居民及企业的困难职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供 ① 家庭成员户口簿、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② 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者应提供工资卡近六个月的工资单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③ 近三个月水费、电费、电话费等家庭开支发票复印件。

  2 、社区居委会根据核查结果签署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

  3 、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申请对象应在每季度前的上一个月 20 日之前向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保障期限每次为 6 个月,期满后需继续保障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5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人户 315 元 / 月,二人户平均每人 290 元 / 月,三人户(含 3 人以上)平均每人 265 元 / 月。

  6 、发放时间:每月 8 、9 、10 日 上午:08:30 —11:30 下午:15:00 —17:30

  • 每半年审批一次,每半年头一个月 6 日前通知申请人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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