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生证件办理须知

  一、年龄 18 周岁至 49 周岁从事务工、经商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育龄妇女须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现居住地接受审验。

  二、未婚女性须携带( 1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2 )身份证、租房合同(或暂住证),到居住地计生审检点接受审验盖章。

  三、已婚育龄妇女须携带( 1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2 )一寸照片两张;( 3 )身份证、租房合同(或暂住证);( 4 )当月妇检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到就近居住地计生审检点审验并办理《厦门市流动人口已婚育妇服务手册》。

  四、持有一孩、二孩生育证的育妇,生育证须经居住地街、区计生部门审核后按以上 3 款办理“服务手册”。生育证审核方法:持( 1 )结婚证;( 2 )生育证;( 3 )夫妻双方身份证;( 4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 )一个月内妇检证明;( 6 )暂住证及复印件各两份,交居住地计生审核点服务员代为办理审核手续。

  五、小孩出生的应持( 1 )结婚证;( 2 )生育证;( 3 )出生证;( 4 )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到现居住地计生审检点申报出生。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