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计划生育情况审核须知

  一、审核内容

  1 、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前,计划外(政策外)生育婴儿,不能在本市申报落户;
  2 、本市“蓝印户口”人员,转为本市常住户口时,必须是自批准为“蓝印户口”之日起,5 年内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3 、符合户籍管理规定迁移常住户口的人员(未婚应届毕业生除外),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先到拟落户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婚育证明。公安机关依照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意见,办理落户手续。无婚育证明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处理到位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二、审核材料

  1 、身份证
  2 、结婚证
  3 、户口簿
  4 、相关人员婚育证明(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5 、节育措施证明户口落户手续时进行
  6 、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7 、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
  8 、社会扶养费缴费发票
  9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审核单位

  拟落户地街道计生办。

  四、办事时限

  对情况清楚、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当场无法办理的,待情况清楚、材料齐全后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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