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计划生育情况审核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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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内容 1 、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前,计划外(政策外)生育婴儿,不能在本市申报落户;2 、本市“蓝印户口”人员,转为本市常住户口时,必须是自批准为“蓝印户口”之日起,5 年内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3 、符合户籍管理规定迁移常住户口的人员(未婚应届毕业生除外),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先到拟落户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婚育证明。公安机关依照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意见,办理落户手续。无婚育证明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处理到位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二、审核材料 1 、身份证2 、结婚证 3 、户口簿 4 、相关人员婚育证明(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5 、节育措施证明户口落户手续时进行 6 、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7 、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 8 、社会扶养费缴费发票 9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审核单位 拟落户地街道计生办。四、办事时限 对情况清楚、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当场无法办理的,待情况清楚、材料齐全后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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