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办证须知

  一、发放一孩《计划生育服务证》

  1 、领证对象: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区,未生(养)育过子女的育龄夫妻。
  2 、颁布实施原则:一孩《计划生育服务证》原则上由女方户籍地的街道计生办办理,女方因婚姻关系长期居住在男方户籍地的,由男方户籍地负责办理。社区居委会负责颁发《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做好怀孕加注和出生加注工作。
  3 、审核材料:为审核领证对象婚育情况可参考( 1 )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 2 )结婚证;( 3 )夫妻双方户口本及身份证;( 4 )生过一孩死亡的小孩死亡确切证明。
  4 、领证程序:领证对象带齐审核材料到应发证社区居委会登记领证,由社区居委会审核后,报街道计生办办证后发放。

  二、办理再生育《生育服务证》

  1 、办证对象:女户籍在我区或男方户籍在我区,双方因婚姻关系长期居住在我区的,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育龄夫妻。
  2 、办证条件:办理再生育《生育服务证》必须是未怀孕、且生育间隔期为四年以上、女方在二十五周岁以上的(《条例》另有规定除外)育龄夫妻。
  3 、办证材料:( 1 )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及小孩户口的复印件;( 2 )第一孩生育的有效证件;( 3 )区计生服务站出具的育妇近期未孕的证明材料;( 4 )育龄夫妻近期免照片。( 5 )《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规定》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4 、程序:办证对象带齐所需材料到应办证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计生办,经街道计生办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办证。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

  (一)办证条件
  1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2 、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
  (二)办证地
  1 、由已婚育妇常住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2 、常住地不明确或者多处事实常住地的,由已婚育妇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三)办证材料
  1 、夫妻双方书面申请;
  2 、夫妻双方户口本及身份证;
  3 、独生子女出生证明;
  4 、夫妻双方二寸合影相片一张;
  5 、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所在社区居委会意见。
  (四)办证程序
  1 、夫妻双方提交办证材料至所在社区居委会;
  2 、街道办事处审核社区居委会转来的申请材料,认为齐全、有效的,在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十日,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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